钢材破6000混凝土及其原材料价格集体上涨!实施工程单位风险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24-09-30 01:06:35 作者:BOB体育综合APP
近期,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干粉砂浆等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5月10日,钢材更是突破6000元大关。建材价格持续上涨,实施工程单位风险如何承担?......
近期,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干粉砂浆等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5月10日,钢材更是突破6000元大关。建材价格持续上涨,实施工程单位风险如何承担?
据中国经济时报,5月10日,国内钢材市场大幅拉涨,兰格钢铁云商平台监测多个方面数据显示,HRB400的钢筋单日涨幅达389元/吨,热轧卷单日涨幅369元/吨。期货市场方面,铁矿石、热卷、螺纹钢主力期货均涨停。外围市场方面,5月10日,美国中西部钢厂热轧卷价格持续上涨12美元/吨,欧盟钢厂热轧卷价格持续上涨16美元/吨,日本市场热轧卷价格持续上涨15美元/吨。国内市场方面,5月10日,兰格钢铁全国综合钢材市场价格上升至6510元/吨,单日涨幅6.9%,突破2008年的前期高点,创下历史新高。
据中国水泥网行情数据中心消息,市场反馈,近期山西地区天气晴好居多,市场需求向好,厂家出货量走高,加之原材料上涨、运输成本增加等因素影响,水泥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大幅上调。为提升盈利,5月9日-10日山西太原、吕梁、朔州、忻州、晋中、阳泉等多地主要厂家陆续通知上调水泥价格20-30元/吨,主流落实幅度预计以20元/吨为主。
据市场反馈,近期甘肃平凉地区需求表现一般,一些大型项目施工接近尾声。但受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水泥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增加,8日起区域主要厂家针对散装水泥出厂上调20元/吨。
此外,据市场反馈,随着京津冀地区环保监督加严,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导致水泥及熟料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增加,5月8日-10日北京、天津及河北北部唐山、承德等地主要企业尝试通知上调水泥价格40-60元/吨。
全国重点城市主流规格砂石市场报价:上海天然砂159元/吨、机制砂133元/吨、碎石121元/吨;广州天然砂177元/吨、机制砂137元/吨、碎石125元/吨;西安天然砂125元/吨、机制砂105元/吨、碎石100元/吨。
深圳、上海地区价格暂稳,重庆地区砂石价格持续上涨2元/吨;福建:泉州地区砂石价格持续上涨2-5元/吨。
5月10日螺纹钢绝对价格指数6234.00,日环比上涨8.59%。全国31个主要城市HRB400E(20mm)螺纹钢均价6274元/吨,上涨507元/吨。重点城市:北京6290元/吨,上涨490元/吨;上海6120元/吨,上涨440元/吨;广州6250元/吨,上涨470元/吨;西安6180元/吨,上涨500元/吨。
五一节前,全国混凝土价格指数报146.40点,环比上涨0.47%。与去年同期相比,价格回落3.59%。分地方均价来看,江苏、浙江、上海和海南上涨10元/方左右,陕西和青海上涨6元/方左右,甘肃上涨0.11元/方。
华东地区价格偏强运行。近日天气晴好,江浙沪地区市场需求较好,厂家出货量走高,原材价格持续上涨,整体行情呈上涨趋势。近期浙江市场需求向好,3月下旬以来浙江地区水泥价格连续推涨,总的来看,目前浙江地区原材水泥价格普遍高位运行,混凝土成本比较高,价格震荡偏强运行。据了解,杭州地区水泥、砂石、矿粉等原材价格均有不同程度上涨,导致混凝土成本大幅度的提高。加之杭州工程建设项目较多,混凝土需求较好。为提升盈利,价格通知上调10元/方左右,后期将继续偏强运行。
2019年12月,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早在2007、2008年,因人工、材料、台班价格会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确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
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中,有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最近几年,多地也分别针对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问题发文,要求切实维护施工公司权利。
今年以来,受宏观政策、基建投资加大等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砂石、水泥、砂浆、混凝土等价格会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严重影响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项目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合理减少实际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和省政府召开的全省上半年经济分析会的部署,按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积极主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砂石等建材管理的动态协作工作机制,规范河、湖砂的采集活动,广泛开辟用砂来源渠道,以满足全省建设工程特别是涉及民生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对合格工程用砂的需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建设价格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粤建价〔2017〕248号)的规定,加强对市场行情报价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动态调整发布周期,及时发布人工和钢材、水泥、砂石、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主要材料价格和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对建材价格的变化进行研判,为工程建设价格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撑。
近期砂石、水泥、预拌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材料价格的波动,客观因素较多,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已造成合同双方利益的严重失衡,在编审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价、投标投价、发承包合同的签订、工程结算(决算)时,发承包双方应逐渐增强工程风险意识。
一是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
二是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三是发承包双方签订发承包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公平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以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四是涉及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异常,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应建立完整工程建材价格争议调解机制,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建材价格争议,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快速调解,以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7年下半年,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会出现大幅度增长,其涨幅和影响时间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发包和投标报价时无法预测的。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处理方法不约定或约定不明,造成合同缺陷,是合同当事双方的责任。
为合理确定工程建设价格,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要及时发布本地区的市场材料价格及综合价格,以指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
二、各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文件时,应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建设价格的影响。
三、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工程建设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合同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实施工程单位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
四、承发包双方应逐渐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最大限度地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近期,由于受市场多种因素的影响,我省范围内的砂、石、水泥、干拌砂浆、商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的价格均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尤其是近两个月以来,个别材料出现了供应严重紧缺的情况,因此导致短期内建筑材料价格大大上涨。
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应做好市场环境变化下的风险应对,按照市场风险共担的原则,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2.新建工程项目合同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依据工程详细情况和自身能力,合理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范围。
3.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中无风险约定或风险约定不明确,双方应客观面对市场行情报价波动现实,合理分担风险。
4.严禁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借机涨价,各级管理部门应对涉嫌企业严肃查处。
5.各市(区)工程建设价格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市场材料价格动态变化,充分的利用现有信息手段增加发布频次,确保发布的信息与市场同步。
今年以来,在去产能和加强环境治理等因素的多重影响下,全国建筑材料价格普遍上涨。深圳市属于矿产资源严重匮乏的城市,砂、石等原材料主要靠周边省市供给,受上游市场影响较大,引起砂石、混凝土价格涨幅较大,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合理减少实际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6号)和《深圳市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并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深圳市真实的情况,就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二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2.1条的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合理约定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和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由发承包双方公平合理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禁止在施工合同中设置不调差等无限风险条款。
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开工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已签封闭合同的,按合同执行;如施工合同中对砂石、水泥、预拌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材料调差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重新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2018年7月以后(含7月)实施的工程量中的材料价差予以调整。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在招标备案环节书面承诺不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无限风险条款。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设置建材调价条款,按公平合理原则,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2018年1月30日,济南市住建委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建标字〔2018〕2号),明确工程计价中应推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
1、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
2、合同中已经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明确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调整工程建设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材料价差不做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3、调整办法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1.1市场行情报价波动引起的调整”中“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行情报价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依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做调整;有必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明显的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能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明显的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