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的发挥综合执法优势,大力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监测研究院检测,当事人所销售的标称由浙江德音泵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单相潜水电泵”(规格型号:QDX1.5-35-1.1)的“电泵引出电缆”、“规定点流量、扬程”项目不符合GB/T 25409-2010《小型潜水电泵》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规定要求的“单相潜水电泵”、“三相潜水电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4台“单相潜水电泵”(规格型号:QDX1.5-35-1.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31元;处以罚款2330元;罚没款合计2661元。
案例二:某建材鄂州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抗压强度项目不符合质量安全规定要求产品案
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工业产品做抽样检测,当事人所生产销售的“干混砌筑砂浆”(规格型号:M5、M7.5)“干混抹灰砂浆”(规格型号:M5)中抗压强度项目都不符合GB/T 25181-2019《预拌砂浆》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抗压强度项目不符合质量安全规定要求的“干混砌筑砂浆”“干混抹灰砂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994元;处以罚款10698元;上缴国库。
产品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市场经济发展质量。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作为,主动出击,针对重点领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开展抽检行动,大力打击各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经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检验,当事人生产的大米,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娘子湖香米”9袋(其中2袋规格9.5KG、7袋规格5KG);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622元,并处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普法宣传专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格外的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积极引导饮食业市场主体严格自律,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良好食品安全氛围,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突出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口腔综合治疗台旁的药品移动柜从上向下第三格中有标称日进齿科材料(昆山)有限公司生产的“紫荆”牌取模用预成加强钉(30支装、备案凭证编号:苏苏械备20160463号、有效期:2020-09、生产批号:171010)1盒,第四格有常熟尚齿齿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上 齿”牌基托蜡红蜡片(每盒20片、240g/盒、型号:1类(软蜡、常用)、生产日期:202005、有效期:2年、产品备案号:苏苏械备20150106号)2盒,其中1盒已使用,剩余2片。上述医疗器械已过使用期限。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紫荆”牌取模用预成加强钉1盒和“上齿”牌基托蜡红蜡片22片;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一楼治疗室的配药台上有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规格:2ml:0.2g(20万单位)×10支/盒,生产批号:20201004,生产日期:2020/10/25,有效期至:2022/09,共19支。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芪注射液,规格:10ml×5支,生产批号:A,生产日期:2021年3月24日,有效期至2023年2月,共9支。以上药品超过有效使用期。
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19支,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芪注射液”9支;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药品质量安全必然的联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药品生产经营每一个环节都有其规范要求,必须完全执行到位,来不得半点疏漏。近年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力度对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有效打击了各类药械化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管理的鄂州市某小区特定种类设备电梯进行执法检查, 现场发现,小区内2部电梯均未在有效期内申请检验,且两部电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
我局执法人员在特定种类设备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车间内桥式起重机锻造吊钩磨损后有焊补痕迹。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收到指令书之日起10日内更换吊钩并提交整改报告。后期,我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在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车间内桥式起重机吊钩存在的问题依然未整改,并在此期间向我局提交了虚假的整改报告。
当事人擅自使用发生异常情况的桥式起重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擅自使用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近年来,为有效防范特定种类设备安全事故发生,鄂州市市场监管局督促特定种类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特定种类设备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知法、守法、合法,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有效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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