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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逐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5 08:25:40 作者:阶梯式干粉砂浆生产线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得到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已成为工程建设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科学转变的必然趋势,是保证工程质量、节约建设资源、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设的必然要求,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非常广阔。但是,由于部分地区混凝土行业发展缺乏合理规划和有力监管,导致产能过剩和无序竞争现象突出,部分地方出现无资质分站、;部分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专项试验室内控能力差,预拌混凝土质量上的问题不容乐观。为逐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行业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规范市场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合理地布局,总量控制。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规划、国土、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的协调,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城市建设规模以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需要,遵照“既满足城市建设需要,又防范过度恶性竞争”的根本原则,牵头制定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设计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内容应包括规划期内各市城区混凝土、砂浆站点布局规划及产能控制目标,站点布局规划应与原材料来源、市场需求、运距相匹配,在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防范大规模的公司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形成行业垄断。各市州的专项规划请于2013年2月1日前上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二、严格资质审批,把好准入清出关,深化动态监管。一是严格混凝土行业的市场准入。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含新建、迁建)应首先取得拟建站点的规划定点审批意见,符合城市总体设计和混凝土行业专项规划,并取得国土管理部门的土地使用证(租赁土地需提供对应租赁证明)和通过环保部门的环评后,方能来投资建设。二是依法依规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站(场)建设的管理。混凝土企业的生产场地、厂房、试验用房等建设活动应依法依规纳入建筑市场监管范围,站(场)的开工建设(含站场的迁建)应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等,使用已有建筑的须提供住宿所有权证。站(场)建设应同时配备符合资质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专项试验室,并在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专项试验室检验测试资质和预拌混凝土施工专业承包专项资质后才能生产、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三是强化专项试验室检验测试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专项试验室设备配置和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从业情况做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企业及专项试验室是不是满足资质标准做动态核查,一经发现达不到资质标准立即限期整改,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向我厅提出资质处罚建议。

  (一)及时进一步探索混凝土行业发展动态,完善混凝土价格信息发布体系,定期发布定额指导价格,并初步建立混凝土原材料价格预警系统,针对原材料价格波动频繁等明显问题及时发布行业预警,避免低价恶性竞争和不必要的经济纠纷现象,以维护市场正常运转。

  (二)针对砂卵石供应紧张、运输困难、质量不稳定等现象,及时向政府汇报并采取对应措施,合理规划并建设好砂石场,保障原材料供应,同时鼓励企业使用人工砂、机制砂、碎石等替代原材料。

  (三)混凝土企业实行一站(场)一证制度。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不可以擅自设立分站(场);需设立分站(场)的,应依法依规取得专项试验室资质并向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已建成分站的须于2013年2月1日前按现行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试验室资质。请各市州于2012年12月6日前将本地区所有预拌商品混凝土站点(含已建成的分站、“黑站”及尚且还没有取得资质的站点)情况做全面摸底调查,并将摸底调查情况上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抽查和混凝土质量巡查,加大对实体结构的回弹、抽芯检测力度,加强对专项试验室内控能力的延伸监督,确保混凝土质量处于受控状态。一线监督人员应会同项目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对项目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延伸监督,将有关情况写入监督记录本并录入监管信息平台。

  (五)建设、施工、监理、混凝土生产企业等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施工总包企业应加强混凝土进场验收并按照经审批的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进行现场浇筑养护,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旁站职责,对混凝土企业及专项试验室进行延伸监理,并保证见证取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对已到龄期的实体结构强度进行平行检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专项试验室应在资质范围内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加强对原材料的质量管理、生产和运送过程的质量控制,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验测试,保证出厂混凝土符合规定标准规范并满足设计要求。

  四、开展专项整治,深入推动“打非治违”,营造混凝土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核查,对使用无资质(无预拌混凝土施工专业承包资质或专项试验室资质)公司制作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立即督促整改,并按规定认定上报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的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对拒不整改的,视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各地要以深入推动“打非治违”行动为契机,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全面清理整顿无资质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企业、分站、“黑站”,坚决停掉一批、关掉一批、打掉一批,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以规范行业发展秩序,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整治情况于2013年2月1日前上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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